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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60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0603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A-4-1号。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22号长虹九层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金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自柱审判员  崔树磊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