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水执民字第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从语、平阳县欧典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从语,平阳县欧典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平水执民字第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从语,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平阳县欧典皮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68843-9,住所地平阳县水头章旦路16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从语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欧典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阳县欧典皮件有限公司已被我院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