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振利、安阳市恒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利,安阳市恒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任贵喜,李金朝,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537号申请人:李振利,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6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安阳市恒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平棘村委会附近。被申请人:任贵喜,男,汉族,生于1946年10月21日,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申请人:李金朝,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7日,住河南省安阳县。被申请人: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典,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振利与被告安阳市恒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任贵喜、李金朝、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振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阳市恒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任贵喜5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作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PZPP201741011712000013)。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振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阳市恒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任贵喜5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