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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彬与仇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仇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335号原告:刘彬,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超,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立峰,男,48岁,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刘彬与被告仇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审判员  林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