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彬与仇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仇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335号原告:刘彬,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超,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立峰,男,48岁,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刘彬与被告仇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审判员 林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