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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孝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孝灿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727号原告: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长溪路8号九龙商业街A号楼A501室。法定代表人:甘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孝灿,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孝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753元,减半收取计1377元,由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