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6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中明水泥构件厂、方时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中明水泥构件厂,方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中明水泥构件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兖山百鸟亭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002600057951(1-1)。经营者:汪献忠。被执行人:方时才,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屯溪区中明水泥构件厂与方时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未执行到位3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驰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