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与陈文丽、高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陈文丽,高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4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75887869U(1-1)。负责人:何世霞,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丽,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高永军,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诉被告陈文丽、高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结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文丽、高永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文丽、高永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聂结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