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优衣嘉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洋山国贸大厦A-1220室。法定代表人:许孙童。委托代理人:宋绂缗,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苏州优衣嘉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杏花村。本院在强制执行上海华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优衣嘉时装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优衣嘉时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刚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啸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