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奇革与王阿齐、林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革,王阿齐,林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022号原告:王奇革,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妮,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阿齐,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美燕,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王奇革与被告王阿齐、林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燕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奇革以其欲与被告王阿齐、林美燕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王阿齐、林美燕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奇革撤回对王阿齐、林美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王奇革负担。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江萍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