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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修庆与刘忠军、王凤琴、李春鹏、张艳玲、葛纯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修庆,刘忠军,王凤琴,李春鹏,张艳玲,葛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975号申请人陈修庆,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刘忠军,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王凤琴,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李春鹏,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执行人张艳玲,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执行人葛纯才,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陈修庆与刘忠军、王凤琴、李春鹏、张艳玲、葛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建商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修庆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政研室部门查询农业承包合同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徐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