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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科与被申请执行人杨中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张科,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龙王乡龙王***号。被请执行人:杨中顺,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沙海镇沙海村六组050号。申请执行人张科与被申请执行人杨中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中顺现外出,暂无任何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7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