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董丽苹与李国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苹,李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董丽苹,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79号3单元802室。被执行人:李国君,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365号2单元304室。本院在执行董丽苹与李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董丽苹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049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