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康与钟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康,钟林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629号原告:孙康,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钟林宾,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康为与被告钟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康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