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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宜春市丰顶山金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宜春市丰顶山金矿有限公司,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骆向阳,蔡蓓华,李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5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0000705716869K。被执行人:宜春市丰顶山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洪塘镇丰顶山。组织机构代码:79699756-2。法定代表人:骆向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组织机构代码:16102184-9。法定代表人:邹正秀,该公司法人代表。被执行人:骆向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蔡蓓华,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李文龙,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春市丰顶山金矿有限公司、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骆向阳、蔡蓓华、李文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春市丰顶山金矿有限公司、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骆向阳、蔡蓓华、李文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春市丰顶山金矿有限公司、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骆向阳、蔡蓓华、李文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544472.61元(利息按判决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