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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西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一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一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907号原告:江西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369号南昌铜锣湾广场品鉴中心二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程柳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李亚兵,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一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富春江路69号1-14。法定代表人:唐玉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光,郭刘洁,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一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江西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200元,退回原告2200元。审审 判 长  邬化雨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人民陪审员  陈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