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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沈阳市皇姑区北园超市长江店与沈阳中诚盛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北园超市长江店,沈阳中诚盛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473号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北园超市长江店,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经营者:黄海忠委托代理人:牟冬严,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于洪区。被告:沈阳中诚盛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亮第三人王乐,女,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现住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宝辉,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北园超市长江店诉被告沈阳中诚盛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北园超市长江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北园超市长江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北园超市长江店承担。审 判 长  陈海瑛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陈雅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思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