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傅某、韩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傅某,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韩某,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傅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