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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金文波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299号被执行人金文波,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辽宁省大石桥市,无业。本院在执行金文波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刑中。通过被执行人户籍地证实,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房屋、土地。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证劵等其他可执行财产,银行存款余几元不足以清偿本案罚金,本院未对银行账户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未执行罚金金额4.5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执1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银审判员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