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金文波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299号被执行人金文波,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辽宁省大石桥市,无业。本院在执行金文波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刑中。通过被执行人户籍地证实,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房屋、土地。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证劵等其他可执行财产,银行存款余几元不足以清偿本案罚金,本院未对银行账户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未执行罚金金额4.5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执1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银审判员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