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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巍与景东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巍,景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魏巍,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景东辉,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魏巍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9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景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景东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景东辉向申请执行人魏巍偿还借款本金148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214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景东辉在银行的存款115000元支付申请人魏巍,其中申请人魏巍支付景东辉20000元的生活费。剩余案款56770元(含借款本金53000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214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一、被执行人景东辉于和解当日偿还申请人魏巍借款本金53000元;二、由被执行人景东辉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214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