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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与张磊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张磊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14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负责人:于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野被告:张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诉被告张磊银行卡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肖国亮代理审判员  魏 来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