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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在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新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在平,刘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93号申请人贺在平,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新世纪小区。被执行人刘新军(又名刘来旺),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第三居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在平与被执行刘新军(又名刘来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世 军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