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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54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孙XX、覃仕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覃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54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覃仕平,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孙XX与覃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覃仕平名下位于柳州市雅儒路235号金水港湾2单元8-3的房产,现因本院依法拍卖了该房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覃仕平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雅儒路235号金水港湾2单元8-3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开文审 判 员 林鸣昕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羽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