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汤青与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宋漪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青,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宋漪雯,何敏,谢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汤青,女,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文亨花园5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谢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漪雯,女,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何敏,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谢杨,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市辖区。申请执行人汤青与被执行人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宋漪雯、何敏、谢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青借款4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宋漪雯、何敏、谢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宋漪雯、何敏、谢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宋漪雯、何敏、谢杨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宋漪雯、何敏、谢杨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宋漪雯、何敏、谢杨名下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暂不便处理、无银行存款,车辆已查封,现下落不明。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