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志勇、曾新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曾石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刑初404号公诉机关: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勇,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娄底市新化县。2015年6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曾石新,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娄底市新化县。2017年4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元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东生、高娥秀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郑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7月2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伶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刘志勇在新化县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曾石新、“六妹子”(在逃),三人商量好采用挖金龟的方式外出行骗,并商定由被告人刘志勇负责开车、准备作案工具以及负责物色作案对象及扮演电力公司领导角色,由被告人曾石新和“六妹子”扮演农民夫妻。三人于2016年8月28日上午驾驶一辆粤A×××××牌照的黑色帝豪轿车从湖南省新化县出发来到祁阳县城,当天晚上被告人刘志勇到祁阳县城勿忘我洗浴中心找到作案对象欧某,并以国家电网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被害人欧某的信任。2016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刘志勇以需要勘测建造电网塔为由开车将被害人欧某骗至祁阳县城祁冷公路两公里处左边一山坡中,由事先赶至现场的被告人曾石新和六妹子负责假扮当地农民在山上挖红薯藤,被告人刘志勇以勘测地形安装铁塔为由要曾石新帮忙挖坑,并在假装勘测的过程中使用门铃充当探测器在事先商量好的地点按响门铃,然后被告人刘志勇要被告人曾石新帮忙挖开响铃地点土壤。在挖土过程中,被告人曾石新趁受害人欧某没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假金龟扔进坑内。假金龟被“挖出”后,被告人刘志勇将金乌龟吹嘘成古董且价值不菲,被告人曾石新提议四人平分这个金龟。后被告人刘志勇又假装接到公司领导的电话,讲公司领导知道已探测到黄金了。于是被告人曾石新提议到金店购买500克的黄金溶掉后上交公司,“挖出”的金龟由四人平分,几人纷纷表示愿意出钱买金子,被害人欧某表示自己有3万元存款,银行卡放在勿忘我洗浴中心。于是被告人刘志勇开车带欧某回勿忘我洗浴中心,被害人欧某将自己银行卡及密码和一只重30克的黄金手镯交给了被告人刘志勇,被告人刘志勇将“挖出”的金龟交由被害人欧某保管。行骗得手后,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六妹子三人驾车往祁东方向逃窜。经过黎家坪镇时,被告人曾石新拿着得手的银行卡在祁阳县农商银行黎家坪支行柜台取出现金30000元,并在ATM机上取款500元,之后三人驾车逃往新化县。后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在新化县孟公镇某金店将欧某的黄金手镯以7000余元的价格卖掉,三人每人分得赃款12000余元。经祁阳县物价局鉴定:被害人欧某被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9800元。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在安仁县珠泉旅社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家属主动退还被害人欧某现金人民币25000元及黄金手镯一个,取得了欧某的谅解。该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刘志勇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均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刘志勇在新化县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曾石新、“六妹子”(在逃),三人商量好采用挖金龟的方式外出行骗,并商定由被告人刘志勇负责开车、准备作案工具以及负责物色作案对象及扮演电力公司领导角色,由被告人曾石新和“六妹子”扮演农民夫妻。三人于2016年8月28日上午驾驶一辆粤A×××××假牌照的黑色帝豪小轿车从湖南省新化县出发来到祁阳县城,路过祁冷快速公路时在公路旁边将行骗的地址选好。当天晚上被告人刘志勇到祁阳县城勿忘我洗浴中心找到作案对象欧某,并以国���电网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被害人欧某的信任。2016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刘志勇先将曾石新、“六妹子”送至之前选好的地点,由曾石新、“六妹子”将准备好的金龟埋在作案现场。刘志勇再返回祁阳县城,以需要勘测建造电网塔为由,开车将被害人欧某骗至祁阳县城祁冷公路两公里处左边的作案现场,由事先赶至现场的被告人曾石新和六妹子负责假扮当地农民,在山上挖红薯藤,被告人刘志勇以勘测地形安装铁塔为由聘请曾石新帮忙挖坑,并在假装勘测的过程中使用门铃充当探测器在事先商量好的地点按响门铃,然后被告人刘志勇要被告人曾石新帮忙挖开响铃地点土壤,假金龟被“挖出”后,被告人刘志勇将“金乌龟”吹嘘成古董且价值不菲,被告人曾石新提议四人平分这个“金龟”。后被告人刘志勇又假装接到公司领导的电话,讲公司领导知道已探测到黄金了���于是被告人曾石新提议到金店购买500克的黄金溶掉后上交公司,挖出的“金龟”由四人平分,几人纷纷表示愿意出钱买金子,被害人欧某表示自己有3万元存款,银行卡放在勿忘我洗浴中心。于是被告人刘志勇开车带欧某回勿忘我洗浴中心,被害人欧某将自己银行卡及密码和一只重30克的黄金手镯交给了被告人刘志勇,被告人刘志勇将挖出的“金龟”交由被害人欧某保管。行骗得手后,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六妹子三人驾车经国道往祁东方向逃窜。经过黎家坪镇时,被告人曾石新拿着得手的银行卡在祁阳县农商银行黎家坪支行柜台取出现金30000元,并在ATM机上取款500元,之后三人驾车逃往新化县。后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在新化县孟公镇某金店将欧某的黄金手镯以7000余元的价格卖掉。除去开支,三人每人分得赃款12000余元。经祁阳县物价局鉴定:被害人欧某被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9800元。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在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珠泉旅社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家属主动退还被害人欧某现金人民币25000元及黄金手镯一个,取得了欧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8月31日0时许,祁阳县公安局陶铸路派出所接欧某报警称被诈骗,接警后,派出所出民警赶到现场,经了解,欧某被他人骗取30500元现金和一个黄金手镯,遂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4月6日,祁阳县公安局陶铸路派出所民警在郴州市安仁县珠泉旅社将涉嫌诈骗的刘志勇、曾石新抓获。3.被告人刘志��、曾石新的供述,证明2016年8月底的一天,他们与六妹子商量到祁阳县使用假金龟是文物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第二天他开着租来的一辆粤A×××××假牌的棕色帝豪小车从家里出发,先后接上曾石新、六妹子,从新化上娄怀高速公路转邵永高速公路,在冷水滩下高速,走祁冷快速路,途中在马路边一小山上找了个作案地址,当天下午,他们在旅社里休息,刘志勇则开车在一洗浴中心寻找作案目标即一个洗浴城的女服务员,刘自称是电网公司的负责人,与该妇女联系好,第二天刘志勇将曾石新、六妹子送至踩好点的作案地址,返回祁阳县城约好带该妇女外出购物,在欲购物途中,刘志勇接到曾石新的电话称,需要找安装高压电线杆的位置,就和该妇女说一起去看,该妇女同意了,刘志勇开车与该妇女一起来到祁冷公路旁边的小山坡,曾石新和六妹子假装在挖红薯藤,刘志勇上去和曾石新说自己的是电网公司的,要找一个位置安装铁塔,付给曾石新50元钱,要曾石新带路,曾石新和六妹子两人带刘志勇和作案目标往山上走,在前一日踩点的地方,刘志勇给了曾石新一个装有天线的东西,要曾石新在这个地方检查下,刘志勇当时就按了口袋里的一个按钮,曾石新手中的东西就响了起来,刘志勇要曾石新在响的位置继续挖土,挖了几分钟的样子,见一个油纸包着的东西,曾石新将油纸打开,里面有个金色的乌龟,刘志勇说这是国家文物,要上交,曾石新表示不要上交,六妹子和刘志勇带来的妇女也表示不要上交。刘志勇假装打电话给其表哥,其表哥愿出300万元钱收购这个“金龟”,他们均同意。这时曾石新偷偷打了个电话给刘志勇,刘志勇接电话后,假装说他们挖到“金龟”的事被局领导知道了,要求上交,六妹子提起大家凑钱买500克黄金溶掉后再交国家,大家一致同意了。曾石新说他与六妹子只有一万元钱,曾石新交了一张农业银行的卡给刘志勇并将密码告诉了刘志勇,刘志勇带的妇女说她卡上有3万元钱,但卡在洗浴中心,刘志勇开车带该妇女将卡取了出来,又来到作案地点,该妇女将卡的密码告诉了刘志勇,刘志勇说钱还不够,该妇女说还有个黄金手镯重30克,给了刘志勇,刘志勇将“金龟”交给了该妇女,称他去长沙买黄金,等将黄金交单位后再卖“金龟”,大家一起来分钱,刘志勇开车将该女的送回祁阳县城的店里,又开车来到作案地点接上曾石新和六妹子经国道往祁东方向走,他们在一个镇上的信用社,刘志勇跟六妹子在车上等,曾石新在车上换了一身干净的衣服,戴了一顶黑色鸭舌帽和一副黑色边框的平面眼镜,带着该妇女给的银行卡进了银行,取出了30500元钱,他们三人每人分了1万元钱,500元钱用于加油。回到孟公镇后,刘志勇和曾石新开车到镇上的一家金店,将该妇女的黄金手镯卖了7200元钱,后来三人平分。刘志勇、曾石新被抓获时,刘志勇驾驶的车上有几付假牌照和十多个用于作案的手机。4.被害人欧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28日晚上她在祁阳县勿忘我店里上班时,在3楼388房间接待了一个顾客(此段中称呼为顾客),互留了电话号码。第二天上午,这位顾客打电话给他,见面后,这位顾客说他们单位要他到山上观察安装高压电杆的地形,并要他一起去看看,他就答应了,这名顾客开车搭载他来到一个偏僻的小山旁边,他们下了车,见旁边地里有一男一女一对夫妻在挖红薯藤,这个顾客要那对农民夫妻带他去山上帮他找个好点的地形装高压线杆,那两个人就答应了,他们跟着往山上走了十多米远的距离,这��顾客用一个仪器靠近一个位置就响了,这个顾客就要这对夫妻在那里挖土,大概挖了约半米深,这对夫妻就挖到一砣用黄色的纸包着的东西,那个挖土的男的捡起来,将外面的纸弄开,见里面有一只黄色乌龟,好像是金子,她就说如是金子就交给国家,那个顾客也说要交给国家,挖红薯藤的男的就说“我们农民不容易,不要交给国家”,那个顾客就说可以卖几百万,这个挖土的男子就说大家一起分,她看到这个农民很可怜也表示可以分了,这个顾客要他们一起上车商量怎么分,顾客打了一个电话给其表哥,其表哥说可以值300多万元,顾客说要500万元,其表哥就答应了,他们4人商量,挖红薯的女的分了20万元,其他三人每人分160万元,这个时候,这个顾客的手机响了,说公司的人知道他们的定位器挖到了“国宝”,要上交给国家,那个农民就说一起买500克黄金熔掉,再交给国家。顾客问她有多少钱,她说有3万元,又问挖红薯藤的人有多少钱,那人说有1万元,顾客说他有6万元和一些黄金项链和戒指,他要挖红薯藤的人再去借3万元钱,加上他的金手镯就够了,这个顾客带她开车到店里拿存折,她拿出存折和卡又跟着车子到了挖土的地方与挖红薯的人会合,他们见面后,顾客要她告知卡密码,等下好将卖乌龟的钱打到她的卡上,然后她又将手镯取下来交给了顾客,由这个顾客去长沙买金子,商量好后,这个顾客将她送回店里,要她在店里等好消息,当天中午12时20分,她收到短信,发现卡里的钱被取走30500元,到了下午2点多钟,她打电话给这个顾客,这个顾客要她安心等,因这对农民夫妇没有凑到钱,下午4时这个顾客打电话给她,说事情已经办好,要她等着分钱,到了晚上9时,她打电话给这个顾客,就再也打不通了,她才知道上当了。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他妻子的姐姐欧某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多,被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开一台黑色广东牌照的车在勿忘我店里骗了30500元现金和9800元的黄金首饰。当时对方是以“假金龟”行骗的,骗到财物手,金龟就在欧某的手里,当天晚上10时多钟他知道欧某被骗了,就陪着来报案了。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他与曾石新、刘志勇三人在湖南省安仁县一个小招待所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三人正准备在安仁县用“金龟”冒充是古董来实施诈骗,还未实施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5.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欧某被骗的黄金手镯价值9800元。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刘志勇指认作案用的手机、作案工具、作案用的假车牌的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绘制方位图,被告人刘志勇对作案用的工具的进行了指认。7.谅解书、领条,证明被害人欧某的损失,经二被告人赔偿了25000元和黄金手镯一枚(重约30克),被害人欧某出具了对二被告人的谅解书。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棕色帝豪小车、刘志勇和曾石新本人的身体,对搜查出来的用于作案的手机、假车牌等物品进行了扣押,扣押了欧某处的金色乌龟一个。9.辨认笔录,证明刘志勇辨认出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的曾石新;曾石新辨认出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的刘志勇;欧某辨认出诈骗他财物的刘志勇。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依法调取了银行取款的视频和取款凭证。11.被害人欧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存折复印件、信用社客户凭条、中国珠宝的黄金手镯保单,证明被害人欧某持有的黄某的存折被取款30500元,其被骗的黄金手镯购买价格9800元。12.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二被告人在案发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另有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刘志勇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志勇负责开车、寻找作案目标、虚构“金龟”是文物的事实,被告人曾石新配合刘志勇实施诈骗行为,使得作案目标确信刘志勇虚构的“金龟”事实,故被告人曾石新的作用略小于被告人刘志勇的作用;被告人刘志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志勇、曾石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新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该局出具了对被告人曾石新不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据此,对二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志勇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曾石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志勇的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被告人曾石新的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邓元元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人民陪审员 高娥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