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乔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堂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乔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堂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乔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站村十三组,组织机构代码5842752234。法定代表人刘春燕,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重庆堂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华岩,组织机构代码76887524-2。法定代表人冯健,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重庆乔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堂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堂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堂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乔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68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