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8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水龙与被执行人沈阳双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龙,沈阳双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水龙,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工山镇。被执行人:沈阳双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执行徐水龙与沈阳双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双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双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双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阳双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国支行存款人民币126601.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