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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骆良才盗窃罪田垂永、李厚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良才,田垂永,李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良才,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南县,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抓获,同年2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临湘市看守所。被告人田垂永,男,1968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因违反废旧金属收购法律规定,于2014年6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罚款。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抓获,同年2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4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5月25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未办理取保候审执行手续。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违反取保候审义务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临湘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厚全,男,1966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5月25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良才犯盗窃罪、被告人田垂永、李厚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良才、田垂永、李厚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骆良才先后五次在岳阳、云某等地盗窃汽车电瓶14块,盗得电瓶后,骆直接电话联系被告人田垂永并开车到岳阳楼区吉家湖社区田垂永的废品收购店进行销赃,除去电瓶水重后,以2元/斤价格销赃给田垂永,田收到赃物电瓶后,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厚全,并将收赃的电瓶送到岳阳楼区望岳路355号李厚全经营的废品收购店,以3.5元/斤的价格销赃给李厚全。经认定14块电瓶共计7100元。骆良才将盗得的14块电瓶以2元/斤价格销赃给田垂永,共获利1160元;田垂永收到电瓶后,以3.5元/斤的价格销赃给李厚全,李厚全收到田垂永销赃的电瓶后,加价后销给过路的贩子,均从中获利。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骆良才驾驶其湘F×××××长安面包车至云某,在云某云城大厦附近的路边看到被害人詹某的一辆红色湘F×××××的挂车,骆良才即把面包车停在挂车的旁边,从挂车上下来寻找电瓶的位置,然后回到面包车上拿出面包车上自带的液压钳和扳手等作案工具将挂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装在自己的面包车上。凌晨4、5时,骆良才驾驶自己的面包车来到岳阳楼区吉家湖社区被告人田垂永的废品收购店进行销赃,在快到田垂永家中的时候骆良才先提前打电话通知了田垂永。然后田垂永在其废品店内利用电子秤称重,大电瓶除去18斤水重,中等电瓶除去12斤水重,小电瓶除去8斤水重,以2元/斤的价格收购了骆良才的电瓶,骆良才得到120元现金后离开。骆良才离开之后,田垂永便一人骑着自己的红色宇峰牌电动三轮车带着收赃的两块汽车电瓶到望岳路找被告人李厚全,在快到李厚全家的时候,田垂永先电话告诉了李厚全有电瓶送给他,然后在李厚全店子内以3.5元一斤除水重的价格卖给了李厚全,田垂永拿到钱之后便骑着电动车走了。经云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骆良才盗取的两块电瓶价值900元。2、2017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骆良才驾驶其湘F×××××长安面包车至岳阳市学院路与理工学院天桥交汇的路边采取同样的方法盗窃了被害人杨某1的一辆红色湘F×××××渣土车上的两块电瓶(一块大的、一块小的)。盗窃完后骆良才还是依之前的规矩,驾驶其面包车去找被告人田垂永销赃,快到田垂永店子的时候,骆良才先是电话通知了田垂永。然后称重、除水,此次骆良才销赃得款现金150元。田垂永等骆良才走后,照常一人骑着自己的红色宇峰牌电动三轮车带着收到的骆良才盗窃的两块汽车电瓶到望岳路去找被告人李厚全,在快到李厚全店子的时候,田垂永先电话告诉了李厚全有电瓶送给他,然后在李厚全店子内以3.5元一斤除水重的价格卖给了李厚全,田垂永拿到钱之后便骑着电动车走了。经云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骆良才盗窃的两块汽车电瓶价值为960元。3、2017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骆良才驾驶其湘F×××××长安面包车至云某区永济乡,在往松阳湖去的老路上采取同样的方法盗窃了被害人伍某的一辆湘F×××××货车上的两块电瓶和被害人刘某1的一辆鄂D×××××的货车上的两块电瓶。盗窃完后骆良才还是依之前的规矩,驾驶其面包车去找被告人田垂永销赃,快到田垂永店子的时候,骆良才先是电话通知了田垂永。然后称重、除水,此次骆良才销赃得款现金230元。田垂永等骆良才走后,照常一人骑着自己的红色宇峰牌电动三轮车带着收到的骆良才盗窃的四块汽车电瓶到望岳路去找被告人李厚全,在快到李厚全店子的时候,田垂永先电话告诉了李厚全有电瓶送给他,然后在李厚全店子内以3.5元一斤除水重的价格卖给了李厚全,田垂永拿到钱后便骑着电动车走了。经云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四块电瓶价值1780元。4、2017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骆良才驾驶其湘F×××××长安面包车从岳阳沿107国道来云某,在快进云某城区的尚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口采取同样的方法盗窃了一辆红色无牌新车的两块白色电瓶。盗窃完后骆良才还是依之前的规矩,驾驶其面包车去找被告人田垂永销赃,快到田垂永店子的时候,骆良才先是电话通知了田垂永。然后称重、除水,此次骆良才销赃得款现金280元。田垂永等骆良才走后,照常一人骑着自己的红色宇峰牌电动三轮车带着收到的骆良才盗窃的两块汽车电瓶到望岳路去找被告人李厚全,在快到李厚全店子的时候,田垂永先电话告诉了李厚全有电瓶送给他,然后在李厚全店子内以3.5元一斤除水重的价格卖给了李厚全,田垂永拿到钱后便骑着电动车走了。经云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骆良才盗窃的两块汽车电瓶价值为1620元。5、2017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骆良才驾驶其湘F×××××长安面包车至云某,从107国道右转进入胜利路,再沿着胜利路的第一个路口再右转,在该路上采取同样的方法盗窃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红色湘F×××××车上面的两块黑色电瓶。盗完之后,骆良才原路返回,在沿着老107国道往云某方向的路上又盗窃了被害人黄某的一辆蓝色湘F×××××农用翻斗车的两块电瓶。盗窃完后骆良才还是依之前的规矩,驾驶其面包车去找被告人田垂永销赃,快到田垂永店子的时候,骆良才先是电话通知了田垂永。然后称重、除水,此次骆良才销赃得款现金380元。田垂永等骆良才走后,照常一人骑着自己的红色宇峰牌电动三轮车带着收到的骆良才盗窃的四块汽车电瓶到望岳路去找被告人李厚全,在快到李厚全店子的时候,田垂永先电话告诉了李厚全有电瓶送给他,然后在李厚全店子内以3.5元一斤除水重的价格卖给了李厚全,田垂永拿到钱后便骑着电动车走了。经云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骆良才盗窃的四块汽车电瓶价值为1840元。被告人骆良才、李厚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田垂永在开庭审理时能主动认罪,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骆良才主动退清全部违法所得11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骆良才、田垂永、李厚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骆良才、田垂永、李厚全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云某区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杨某2、方某的证言、被害人詹某、伍某、刘某1、李某、黄某、杨某1、刘某2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被告人骆良才、田垂永、李厚全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良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垂永、李厚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骆良才、田垂永、李厚全到案后均能如实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良才主动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良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二、被告人田垂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李厚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四、被告人骆良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