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6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晓燕与胡礼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燕,胡礼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晓燕,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帖强,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礼林,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晓燕与被执行人胡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