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1日生,山西省黎侯镇赵家山村人,现住黎城县兴华街龙盛苑小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生,山西省黎城县停河铺乡中街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晋0426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78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宪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广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