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维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可执行财产线索,且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本院所受理涉及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进行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57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提执后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玖铭审 判 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