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述斌与被执行人刘世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述斌,刘世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孙述斌,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世毓,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述斌与被执行人刘世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述斌与被执行人刘世毓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孙述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孙述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