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艳霞与李小平、李俊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霞,李小平,李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杨艳霞,女,1981年10月16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84年11月6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李俊斌,男,1991年8月29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申请执行人杨艳霞与被执行人李小平、李俊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6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告李小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李俊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无法联系,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报送公安机关协查协控,现被执行人李俊斌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李小平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信息,本院查封其名下长城牌汽车,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现经申请人申请将两被执行人处以限制高消费的处罚措施,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