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江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娟,江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2128号原告:王晓娟,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告:江强龙,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登记住址:安丘市兴安街道大石泉村187号,原告诉称现找不上人。原告王晓娟与被告江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强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日被告以短期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江强龙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日被告江强龙向原告王晓娟借款86000元,其中50900元原告通过手机工商银行转至被告,被告并给原告书写借条��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王晓娟现金86000.—元整捌万陆仟元整借款人:江强龙(签名并捺印)2016年2月2日”。后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江强龙向原告王晓娟借款86000元,有借条及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认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江强龙偿还原告王晓娟借款8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江强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砚荣人民陪审员 宋桂芳人民陪审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建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