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界首市东城联云管业经营部与安徽汇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界首市东城联云管业经营部,安徽汇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764号原告:界首市东城联云管业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大桥北路。组织机构代码:L7961224-7。经营者:杨登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尹峰,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汇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恒丰大夏*座701。法定代表人:严邦平。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原告界首市东城联云管业经营部诉被告安徽汇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玉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因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戴玉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