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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黎杰与杨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杰,杨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543号原告黎杰,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杨聪,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杰与被告杨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杰负担。审判员 彭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