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97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继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