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志良与白风贵、马雪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良,白风贵,马雪莲,白凤鹏,海红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02民初1758号原告:马志良,男,回族,生于1975年9月22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志,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风贵,男,回族,生于1983年2月1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马雪莲,女,回族,生于1987年7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白凤鹏,男,回族,生于1975年8月3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海红贵,男,回族,生于1970年4月1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原告马志良诉被告白风贵、马雪莲、白凤鹏、海红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志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志、被告海红贵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风贵、马雪莲、白凤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风贵、马雪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要求被告白风贵、马雪莲承担此借款的利息每月14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截止2017年8月借款利息为30800元;3.要求被告白风鹏、海红贵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6日,被告白风贵、马雪莲以资金周转为由,在海红贵、白风鹏的担保下借款50000元,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条),同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8%,借贷事实形成后,被告白风贵、马雪莲将利息清偿到2015年10月份。现原告依法起诉。被告白风贵、马雪莲、白凤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被告海红贵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我没有能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收条和转账凭证各一份,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被告白风贵、马雪莲以资金周转为由,在海红贵、白风鹏的担保下向原告马志良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8%,被告白风贵、马雪莲将利息清偿到2015年10月份。现原告依法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白风贵、马雪莲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白凤鹏、海红贵提供保证担保,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海红贵认可担保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海红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合理按照月利息2%予以支持。被告白风贵、马雪莲、白凤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被告白风贵、马雪莲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由被告海红贵、白凤鹏提供担保,被告白风贵、马雪莲依法应当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被告海红贵、白凤鹏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白风贵、马雪莲的追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风贵、马雪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志良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5年11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白凤鹏、海红贵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志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被告白风贵、马雪莲、白凤鹏、海红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小宁审 判 员 马向玲人民陪审员 宋志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