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5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谭志平与龚永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平,龚永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548号原告:谭志平,男,1968年6月3日出生,壮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龚永树,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会,男,由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小洪江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谭志平与被告龚永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谭志平于同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志平以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其诉讼主张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谭志平负担。审判员  陈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