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茜与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茜,刘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728号原告:张茜,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刘磊,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高新区。原告张茜诉被告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张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