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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茜与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茜,刘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728号原告:张茜,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刘磊,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高新区。原告张茜诉被告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张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