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董宽努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宽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执143号被执行人董宽努,女,1964年9月27日生,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董宽努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董宽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审判庭将该案涉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董宽努的亲属自愿代其缴纳人民币10000元。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宽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董宽努缴纳的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二、终结(2017)云31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华审判员 李江润审判员 乔 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