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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二清字第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树生与南昌锐意图文设计有限公司、邹光明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二清字第1号之二本院作出的(2015)湖民二清字第1号之一,原告何树生诉被告南昌锐意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光明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文笔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变更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审 判 长  龚爱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