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左珍珍、范诗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珍珍,范诗科,罗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财保75号申请人:左珍珍,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良刚,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诗科,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罗庆红,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人左珍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诗科名下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东方夏威夷国际花园水映香堤26栋7号房产(蔡20100127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孙权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5R2地块观澜御苑C地块2栋2单元6层4室房产(经2015001835)予以担保,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849)并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左珍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范诗科名下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东方夏威夷国际花园水映香堤26栋7号房产(蔡20100127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叁年。对担保人孙权名下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5R2地块观澜御苑C地块2栋2单元6层4室房产(经201500183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叁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左珍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诗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