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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卞乐、周维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乐,周维超,甄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卞乐,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周维超,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甄昌志,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卞乐与周维超、甄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维超、甄昌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维超、甄昌志在银行存款2994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