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建国与王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建国,王德超,吴有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建国,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重庆佳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超,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经常居住地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平,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吴有许,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曾建国因与被上诉人王德超及原审第三人吴有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建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建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上诉人曾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