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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苏兴顺、赵茂雄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兴顺,赵茂雄,赵泽羽,唐顺荣,胡仁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兴顺,男,生于1988年6月2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被告人赵茂雄,男,生于1993年1月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明金,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泽羽,男,生于1996年3月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辩护人赖金海,四川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顺荣,男,生于1986年4月1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7年6月1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被告人胡仁华,男,生于1992年4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兴顺、赵茂雄、赵泽羽、唐顺荣、胡仁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言学祝,被告人苏兴顺、赵茂雄及其辩护人张明金、赵泽羽及其辩护人赖金海、唐顺荣、胡仁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晚,被告人赵茂雄与被告人苏兴顺在巧家县xx镇xx村xx社赵某家玩扑克娱乐时发生过争执。2017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苏兴顺邀约了胡仁华及其亲戚多人到巧家县xx镇xx村xx社赵茂雄家解决此事,赵茂雄得知苏兴顺喊人到了其家,便邀约被告人唐顺荣、赵泽羽等人一起回家。当天16时许,赵茂雄、唐顺荣、赵泽羽等人预谋准备工具后,驾车到达赵茂雄家门口公路处时,唐顺荣下车与苏兴顺方交涉,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斗殴,苏兴顺、胡仁华持械将唐顺荣、赵泽羽打伤。经鉴定,唐顺荣的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苏兴顺、赵茂雄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唐顺荣、赵泽羽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刀一把,木棒三根,板凳二条,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释放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结伙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被告人苏兴顺、赵茂雄、赵泽羽、唐顺荣、胡仁华等人结伙相互械斗的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破坏了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处罚。被告人苏兴顺、赵茂雄属斗殴的组织者、唐顺荣属积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胡仁华、赵泽羽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系本案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人唐顺荣、胡仁华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在斗殴中被告人苏兴顺一方致被告人赵茂雄一方一人轻伤,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兴顺、赵茂雄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唐顺荣、赵泽羽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苏兴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赵茂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唐顺荣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赵泽羽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与本案事实、情节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茂雄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茂雄具有自首情节,符合本案事实,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泽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泽羽没有犯罪故意,没有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以支持。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本案实际,对被告人苏兴顺、赵茂雄、胡仁华、赵泽羽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唐顺荣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8月22日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顺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二、被告人苏兴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三、被告人赵茂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四、被告人胡仁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五、被告人赵泽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六、随案移送刀一把、木棒三根、板凳二条作本案证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伟章审 判 员  赵 松人民陪审员  文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