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杨俊峰、王振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俊峰,王振耀,王小丽,李存良,侯青峰,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抗4号抗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杨俊峰,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王振耀,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禹州市。原审被告:王小丽,女,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禹州市。原审被告:李存良,男,汉族,1957年9月11日出生,住禹州市。原审被告:侯青峰,女,汉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禹州市。原审原告杨俊峰与原审被告王振耀、王小丽、李存良、侯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禹民一初字第05137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以许检民(行)监〔2017〕4110000004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时 颖审 判 员 张 凯代理审判员 刘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