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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8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学毕、张林仙、黄柯景与被执行人宴庭、李伟、刘小林、李晓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毕,张林仙,黄柯景,宴庭,李伟,刘小林,李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8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毕、男,汉族,1952年9月8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申请执行人张林仙,女,1954年8月31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柯景,男,2009年9月25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宴庭,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石和镇。被执行人刘小林,女,汉族,1966年5月27日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李晓庆,男,汉族,1989年8月1日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石和镇。申请执行人黄学毕、张林仙、黄柯景与被执行人宴庭、李伟、刘小林、李晓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云26刑终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宴庭、李伟、刘小林、李晓庆未主动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学毕、张林仙、黄柯景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5,0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李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州新分理处开设的个人存款账户6228480841077020417内的资金31,900.00元和被执行人李晓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城西分理处开设的个人存款账户6228480848817324777内的资金15,400.00元,共计47,300.0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亦是本院(2017)云2628执142号案件被执行人,两案申请执行人均同意对本院扣划的47,300.00元执行款予以平均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均无财产登记记录。经反馈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未能执行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富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8执1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征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