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景文与刘红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文,刘红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553号原告:王景文,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飞,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原告王景文与被告刘红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景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景文负担。审判员 马曙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