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杜顺齐、冯世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杜顺齐,冯世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911号原告: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法定代表人:陈俊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波,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杜顺齐,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原住绵阳市涪城区。现住绵阳市经开区。被告:冯世雄,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原住四川省盐亭县。现住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斌,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顺齐、冯世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3元,由原告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