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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小溪市乡光家村冷水塘组。被执行人刘某,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黄荆乡青山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理审判员 唐春江审判员 罗 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